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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黄火英,李协国,李可国,谭亚妹,兰春玉,李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黄火英,李协国,李可国,谭亚妹,李宾,兰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庄伟明,行长。被执行人黄火英,女,汉族,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塘尾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81********。被执行人李协国,男,汉族,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塘尾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被执行人李可国,男,汉族,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塘尾村**号,身份证号码1404021982********。被执行人谭亚妹,女,汉族,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塘尾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被执行人李宾,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荔枝园**号,身份证号码4408021968********。被执行人兰春玉,女,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乾霄路**号,身份证号码452702197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火英、李协国、李可国、谭亚妹、李宾、兰春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黄火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35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协国、李可国、谭亚妹、李宾、兰春玉对黄火英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守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