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玉军与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军,张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刘玉军,男,汉族。被告张建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军与被告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军负担。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