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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82号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现住云安区。委托代理人:杜文华,云安区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现住云安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奕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文华、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6日在云安县镇安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6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格格不入,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薄弱;二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言相向,使原告精神上、心灵上长期受到打击及折磨,以至于感情日益薄弱;三、被告赌博上瘾,经常成天成夜泡赌场不回家,家里财产被他挥霍一空;四、被告有出轨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5、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于2011年开始分居,达四年之久,经济独立,感情也已完全破裂;六、孩子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生活,离婚后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且负担儿子的抚养费,综上,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及由被告负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告所述的并不完全属实,事实上是有过几次争执及过年过节回家与朋友兄弟打麻将,我也曾经有过吸毒史;三、原告有出轨行为,原告离家出走后,我独自一人带着儿子到外面打工;四、追讨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共同债务依法分割;五、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人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农历元月初八经他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双方就在广东顺德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月6日双方到云安区镇安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手续,并于同年7月21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双方婚前感情较好;结婚后,夫妻感情较为一般,常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及被告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而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9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因吸毒而被强制戒毒。从2011年开始,原告离开被告到外地生活及工作,同时被告也独自带着婚生儿子刘某乙外出到顺德工作直至现在,期间刘某乙也在顺德当地学校入学。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及处理抚养权等问题。庭审中,刘某乙表示若原、被告双方离婚,愿意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黄某某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常住人口登记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有被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收据》、《收费票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朋友介绍相识而相恋,历经了四年的时间并最终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成为合法夫妻,可见双方对婚姻是慎重考虑且有着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双方相知相爱、关怀体贴,原告亦在庭审中表示婚前很喜欢跟被告生活。婚后,由于被告有赌博、吸毒及对原告种种不适当的行为,以致原告自2011年开始离开被告到外地独自生活。分开期间,双方甚少联系、交流沟通,以致夫妻双方感情难以进一步修复及巩固。原、被告双方都应该明白这份感情来之不易,且生育一孩子,盼双方以小孩为重,用心珍惜、用心呵护,共同建立美好的生活。原、被告只要互谅互让,珍惜夫妻以往的感情和现有的家庭,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综观原告和被告的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均宜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人民陪审员  黄家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沛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