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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亚男申请执行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男,女,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亚男与被执行人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30000元,余款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月1日前给付2000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