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冈市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黄冈市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黄冈市奥康步行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7077990-3。法定代表人林理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全阶,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市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市富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燕承担。审 判 长 张怀良审 判 员 余晓利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骏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