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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磊与被上诉人宋军、原审被告韩红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磊,宋军,韩红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磊,男。委托代理人杨弼国,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军,男。委托代理人肖军,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韩红欣,又名韩洪欣,男。上诉人郭磊与被上诉人宋军、原审被告韩红欣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宋军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宋军与韩红欣签订的沙场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韩红欣、郭磊返还宋军协议价款13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镇民重字第03号民事判决。郭磊不服原判,于2015年6月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重字第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00元,退回上诉人郭磊。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窦丁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内部公函严禁外传)(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43号镇平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郭磊与被上诉人宋军、原审被告韩红欣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重审时查清后再行处理。一、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上诉人郭磊不是合同相对人,郭磊所收的130000元是合同价款,还是收到韩红欣的欠款?是否有收款条据存在?二、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你原判决宋军与韩红欣所签合同无效;郭磊返还宋军130000元,韩红欣负连带责任。宋军应否返还砂场及砂场附属财务?三、韩红欣于2011年8月29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