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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加芹与程祥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芹,程祥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90号原告杨加芹,个体工商户。被告程祥朝,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芹与被告程祥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加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程祥朝在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案外人冷明忠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北郊黄垅社区××××小区(××村)××××#,××幢××层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加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告程祥朝在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的工程款4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