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世钢、谢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世钢,谢济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971-1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法定代表人余孝岛。委托代理人周翔,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该行特殊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叶,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住福鼎市。被告梁世钢,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谢济峰,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世钢、谢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1200.5元,由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