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唐永波、徐增秀、徐晓伟与房云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波,徐增秀,徐晓伟,房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唐永波,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增秀,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晓伟,女,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建伟,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房云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无棣市。委托代理人:侯宝义,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唐永波、徐增秀、徐晓伟与被执行人房云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永波、徐增秀、徐晓伟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房云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云虎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