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林军。被告:郭某。原告唐某甲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唐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共同生活当中,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吵架。婚后双方与父母一起生活,儿子唐某乙由原告母亲一手带大,被告对生活及儿子从来不顾。被告不但与原告经常吵架,而且与原告父母也经常发生冲突,曾与原告母亲大打出手。导致整个家庭笼罩在吵架的气氛中。2012年4月原告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外避案。此时,被告也丢下儿子离开家庭,不知去向。2013年2月原告犯寻衅滋事一案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原告服刑期间,原告得知,被告在外面与他人有染,且被告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被公安网上通缉。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一直避而不见,原告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已经名实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书面答辩称:原、被虽偶尔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并审查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唐某甲与被告郭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唐某乙。本院认为,经分析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现状,原、被告婚后虽因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改正自己的缺点,互敬互谅,和好是可能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