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金镏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镏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12号罪犯黄金镏,个体经营。罪犯黄金镏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0)大刑二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盐刑二终字第0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18日作出对罪犯黄金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间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2012年6月7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2)大刑执字第0013号收监执行决定,对罪犯黄金镏收监执行。执行期间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金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黄金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金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金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