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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金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金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是成立的,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复印件二份。拟证实原、被告身份。证据二、结婚证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和放弃出庭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判断,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10月22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原告自愿负担。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今后能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为照顾家庭尽到应尽的义务,夫妻关系仍能改善。综合原、被告的婚前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表现,双方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远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