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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54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个体诊疗所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亦同意原告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给原告退付176元。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