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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高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西郊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郊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