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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知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永康市星空钱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与永康市星空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永康市星空钱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知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永康市星空钱柜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飞亮。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永康市星空钱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明人民陪审员  胡安然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