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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久林与李建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王久林,居民。被告:李建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林诉被告李建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王久林负担。审判员汪艳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张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