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鲁晓荣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鲁晓荣。被执行人李小龙。申请执行人鲁晓荣与被执行人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1437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龙外欠债务较多,长年外出打工,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亦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小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鲁晓荣借款14371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鲁晓荣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小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李孝平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