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与王玉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王玉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商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杨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荣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华,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杜好胜,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华原审诉称,2014年4月21日,我在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为我所有的鲁A379**号轿车(发动机号为80347834)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险包含有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险、车辆损失不计免赔和商业三者不计免赔等多种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22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21日24时止。期间,2014年7月7日零时l0分许,我驾驶鲁A379**轿车沿济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1.8公里处时,与行人朱春发生碰撞,造成朱春当场死亡以及王玉华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于2014年8月7日作出事故认定,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朱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事故造成我的损失计94700元。后我向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理赔时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不予配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赔付车辆损失费、救援费、尸体及车辆鉴定费、丧葬赔偿款合计94700元;诉讼费用由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承担。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原审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只应按事故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尸检费应归于丧葬费中;尸检费及车辆鉴定费应由行政关负担;诉讼费不属于赔偿范围。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21日,王玉华为其所有的鲁A379**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22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05000元,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王玉华,在特别约定中4)本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2014年7月7日零时10分许,王玉华驾驶的鲁A379**号车辆沿济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91.8公里处时,与横过高速公路的行人朱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春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现场勘查,集体研究作出济公交认字(2014)第07070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春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玉华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济南市长清区交警大队委托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王玉华支出鉴定费4000元。因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朱春死亡,王玉华支出尸检费350元,另向朱春之女宋三霞、宋红霞支付丧葬费23000元。王玉华车辆经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定损,车损数额为65200元。王玉华因事故发生支出救援费2150元。后双方就现赔事宜协商未果。为此,王玉华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另查,保单约定的第一受益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同意在保险事故中未涉及全车盗抢、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三种保险事故中的任意一种时,将赔偿款直接付予客户或其指定受益人。2013年济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73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王玉华投保、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保险关系依法成立。涉案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未涉及全车盗抢、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三种保险事故中的任意一种,故王玉华作为车辆所有人主张权利,诉讼主体适格。王玉华车辆损失已经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定损,故对王玉华车辆损失为65200元予以认定,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车辆损失予以赔偿。王玉华要求救援费2150元,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主张过高,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对救援费数额2150元,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对于王玉华要求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赔偿救援费2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尸体检验及车辆技术鉴定,王玉华支出尸检费350元、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4000元,但上述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故对王玉华要求支付尸检及车辆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王玉华要求赔偿其已向死者朱春家属支付的丧葬费2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王玉华向死者家属赔偿的丧葬费数额未超出该规定,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主张以上费用即使负保险责任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以上条款系减轻或者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条款应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否则对权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另,王玉华已向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购买了不计免赔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应按比例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玉华赔偿车辆损失65200元;二、限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玉华赔偿救援费2150元;三、限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玉华支付丧葬赔偿款23000元;四、驳回王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王玉华负担l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2068元。上诉人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王玉华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于死者丧葬费依据保险条款我公司赔偿不超30%。原审判决对于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认识有误。王玉华购买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实际是购买保险条款第三部分附加险的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依据该条款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因购买本附加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所以,王玉华购买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样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次要责任事故责任免赔率5%不再免赔,但保险公司仍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我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玉华承担。被上诉人王玉华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对于涉案所争议的商业条款给我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对于加重我方责任及义务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只在30%的范围内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保险有责赔付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违背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减轻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不符合及时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险功能;而且该约定投保车辆驾驶人员责任大则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多,反之则赔偿数额少,就可能存在驾驶人员逆向选择,从而使遵守交通法规的驾驶人员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培养,其价值取向也不利于公序良俗建立,当属无效。综上,平安财保济南支公司主张依据保险条款承担不超过30%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条款系免责条款,属认定不当,但判决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代理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