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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344-1号原告: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绍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敏,总经理。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13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在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以下担保财产的查封或冻结:1、熊平、孙平湘所有位于香苑小区的房产;2、刘虹所有位于弋江区国贸长江的房产;3、倪修伦所有的位于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580号,维多利亚别墅小区的房产;4、刘月琴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香榭水都的房产;5、倪修伦所有的皖AAXX**车辆,东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XTX**、皖AXXX**、皖AXXX**车辆,胡有富所有的皖AXXX**车辆,刘绍东所有的皖ASXX**车辆。审判员  陈永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