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崔向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崔向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崔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向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