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吕某被告张某。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亚光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甲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