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郝立杰与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立杰,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817号申��执行人郝立杰,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中北楼-503。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郝立杰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6310元外,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及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毕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