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梨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一、杨某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一,杨某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马某某,女,192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杨某甲,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杨某乙,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某丙,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某丁,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杨某一,女,5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某二,女,57岁,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一、杨某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50元,退回原告马某某5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