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谋绪与别搞高岩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谋绪,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孙谋绪,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高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谋绪与被告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谋绪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