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178号原告朱某,女,朝鲜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池某某,男,朝鲜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朱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