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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林理益与张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理益,张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林理益。委托代理人汪全阶,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理益诉被告张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理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理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理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被告张燕承担。审 判 长  张怀良审 判 员  余晓利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骏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