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林理益与张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理益,张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林理益。委托代理人汪全阶,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理益诉被告张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理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理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理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被告张燕承担。审 判 长 张怀良审 判 员 余晓利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骏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