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775号原告陆某,男,32岁。委托代理人丁星,滨海县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女,30岁。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月1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8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1日生女孩,取名陆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陆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120取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