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民破(预)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分民破(预)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仝明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双林镇。法定代表人:刘忆萍,该公司经理。2015年7月23日,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其公司到期债务434192.6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通知了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虽欠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0000元,但公司对外还有债权890000余元,因此公司并未资不抵债,不符合破产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初步审查查明:2013年8月起,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陆续向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原煤690吨,共计价款534192.60元,除2013年12月支付100000元外,余款434192.60元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付。此外,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尚有对外债权890000余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虽然未向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到期债务434192.60元,但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尚有对外债权890000余元,该公司仅此项资产就足以清偿欠申请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务,亦即被申请人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不具备资不抵债的情形,尚未出现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新余市麒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刚审判员 周林伟审判员 徐志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桂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