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5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光斌与姜德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光斌,姜德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577-7号申请执行人:方光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被执行人:姜德寿,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申请执行人方光斌与被执行人姜德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光斌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德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方光斌经济补偿款元395771.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2290元、执行费584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德寿所有的京-N01W**奥迪牌轿车作价2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方光斌抵偿债务,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姜德寿未能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姜德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光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绪峰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