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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庆文与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文,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823号原告陈庆文,男,汉族,1964年6年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冉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文诉被告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陈庆文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