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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朱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875号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红樱。委托代理人:赵娜。被告:朱兢。委托代理人:赵崇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5元,减半收取2792.50元,由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792.50元退还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