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与庞桂英、赵成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庞桂英,赵成铭,金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平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庞桂英,被执行人赵成铭,被执行人金樱。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庞成铭、庞桂英、金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金樱工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另外,经查银行、查土地、查车辆、查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庞成铭、庞桂英、金樱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