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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朱计早与谭国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计早,谭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朱计早,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谭国花,女,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博罗县,申请执行人朱计早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谭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谭国花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清偿欠款11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朱计早,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被申请执行人谭国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计早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谭国花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