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宗海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15号罪犯宗海,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宗海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淮刑终字第000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共计6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宗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