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潍棉纺织有限公司与李素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潍棉纺织有限公司,李素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山东潍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照树。委托代理人孙志丽,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华。原告山东潍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华劳动争议一案,因被告李素华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待遇2705元,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潍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岩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人民陪审员 韩春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