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许凤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许凤梅。委托代理人:张小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凤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凤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元,由原告许凤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