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李建州,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责人武运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原告申请理由为重新组织证据,期限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邱玉清审判员 于红凤人民赔审员张喜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