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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6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忠,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县,原系广州粤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司机,住广东省兴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25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忠,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2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忠在广州粤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星公司)担任司机,期间,粤星公司与广州日宝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宝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粤星公司向日宝公司收购金属废料,粤星公司委派被告人张某忠负责到日宝公司运载金属废料。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忠利用粤星公司委派其前往日宝公司运输废铁料之机,先后多次通过提货后变卖,不进入粤星公司仓库的方式侵占被害单位粤星公司价值476476元的废铁料共计193911公斤。2014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忠。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忠的个人基本情况。2、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23日,粤星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张某忠侵占该公司财物,同月25日,侦查人员到粤星公司将被告人张某忠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营业执照,证实:粤星公司、日宝公司及松下公司的情况。4、粤星公司及日宝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工资领取记录单,证实:被告人张某忠自2012年2月份至案发时在粤星公司丰乐仓库任司机;被告人张某忠在2014年1月24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住院治疗;并证实日宝公司向粤星公司销售钢板废料的程序是粤星公司指定被告人张某忠提货,张某忠将物料转储单交与日宝公司营业部,日宝公司营业部根据物料转储单制作日宝公司送货单,再交粤星公司核对结算。5、日宝公司提供的《物料转储单》、《放行物品清单》、《过磅单》、《送货单》、《付款申请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忠到日宝公司提取货物的情况,《放行物品单》记载的提取货物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豫P×××××、桂D×××××、赣A×××××,运输日期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5月24日,其中,编号为1250514、1300017、1263428、1263661、1263929、1263932、1263933的物料转储单载明运输车辆是桂D×××××,时间是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6月11日;编号为0440922、0440923、0013086的物料转储单载明运输车辆是赣A×××××;编号为0013939、0013341、0002911、0002910的物料转储单载明运输车辆是赣A×××××;上述货物粤星公司已向日宝公司支付货款;被告人张某忠对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5月24日的《物料转储单》共计27张某予以签认,供认上述《物料转储单》是其运输金属废料时,松某(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开给其的单据,该单据由其及松下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后其才能将货物运走。6、粤星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及进仓单,证实:2012年12月及2014年1月,粤星公司与日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粤星公司向日宝公司提收购金属废料;并证实涉案货物没有进入粤星公司仓库的记录。7、证人杨某甲(系粤星公司丰乐仓库进货员)的证言:其在粤星公司丰乐仓库任进货员,负责清点司机运货入库的货物数量。司机运完货回来要经过公司的地磅过磅收货。张某忠是粤星仓库的司机,长期负责粤星仓库与日宝公司冲压废料的回收运输工作。粤星仓库在与日宝公司进行每月的日常对账中发现,张某忠在2014年5月24日私自雇请了一辆豫P×××××的货车以粤星公司的名义在松下压缩机有限公司装运属于日宝公司的废料约21455公斤,价值48745.76元。其询问了张某忠,张某忠就跟其说已经运了货,虽然之后他补了日宝公司的出库单给其,但这批货还是没有入库。其向公司老板反映了情况,其还和老板、蔡某三人质问张某忠,但张某忠没有正面回答。之后老板查了粤星仓库查阅之前的运输记录发现,张某忠在2014年1月11日私自雇请了一辆豫P×××××的货车以粤星公司的名义在松下压缩机有限公司装运属于日宝公司的废料约ll520公斤,价值27429.12元,这次也是张某忠补单给其,但货物没有入库。公司在停电和急着出车的情况下才会不过磅收货。当过磅的显示屏黑屏或者过了凌晨12点,运货入库就不用过磅,张某忠运的货经常不过磅。张某忠在公司有固定的车,2014年1月开的是粤A×××××、2014年5月开的是粤A×××××,没有开过其他的车。悬挂桂D×××××、赣A×××××、豫P×××××车牌的车不是其公司的车。张某忠没有运回公司的货有:1、2013年5月5日、重量l5590公斤;2、2013年5月19日、重量14272公斤;3、2013年6月10日、重量l6761公斤;4、2013年6月11日:重量l6228公斤;5、2013年8月4日、重量20069公斤;6、2013年9月1日、重量l4449公斤;7、2013年9月14日、重量l3983公斤;8、2013年9月29日、重量8664公斤;9、2013年9月29日、重量21759公斤;10、2013年10月19日、重量l7012公斤;11、2013年10月27日、重量l6173公斤;12、2013年10月29日、重量l2663公厅;13、2013年11月16日、重量l2321公斤;14、2013年11月30日、重量16612公斤;15、2014年1月11日、重量ll520公斤;16、2014年1月18日、重量22931公斤;17、2014年5月24日、重量21455公斤。粤星公司每月按照日宝公司开具的付款申请单支付货款,粤星公司已付清了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的货款,在与日宝公司对账时,其发现了粤星公司的账不平,其就问司机货物情况,司机回答含糊不清,其没有仔细对账,粤星公司就全部付款了,也认为账是平的。8、证人杨某乙(系粤星公司丰乐仓库股东及负责人)的证言:张某忠是粤星公司的司机,专门负责从日宝公司运输废旧金属到粤星公司丰乐仓库。2014年5月24日,公司委派张某忠到日宝公司运输2车废旧金属。张某忠开着粤星公司的货车到日宝公司运输了两车废旧金属回公司丰乐仓库后又开了一辆不是粤星公司的货车到日宝公司拉走了一车废旧金属,但没有拉回公司丰乐仓库。当时粤星公司没有及时发现这一情况,经过自查,直到2014年6月10日其和杨某甲、蔡某三人在公司问张某忠当天的出车情况,张某忠只说5月24日没有拉货回来,是在25日才拉回来的,然后他就走了。当天晚上,张某忠拨打电话向其道歉并坦白他把5月24日那车货拉去卖了,原因是他没钱还别人的欠款7万多元钱,于是就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把那车货卖给收废品的人了,从而还了债。其告诉张某忠其要报警,他请求其不要报警,并提议从他的工资慢慢扣除以抵卖货的钱。其没有答应张某忠,只是安抚他好好工作,因为其怀疑张某忠可能存在其他类似的私自卖掉公司货物的情况,其想要暗中核查,查账后发现果然少了5月24日这车货,接着其还去和日宝公司对账发现从2013年5月至今,张某忠还雇佣过上述偷运货的车(豫P×××××)拉货去卖掉的情况,其公司即报案。其公司不能正常对账,除了有其公司监管问题的因素,另一方面还因为张某忠有意不交单,迟交单,造成数据混乱。后来其公司在6月21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了张某忠5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张某忠如数领取了,也没有提扣钱的事,其与张某忠没有经济纠纷。9、韦某(系日宝公司员工)的证言:其在日宝公司营业部工作,专门负责废料(金属)工作,包括通知客户提货、堆场、结算等。其公司与粤星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约定其公司的废料(金属)全部卖给粤星公司。张某忠是粤星公司丰乐仓库来其公司专门运废料(金属)的司机,交接流程如下:其公司打电话通知蔡某安排粤星公司的司机张某忠来其公司提货,司机空车过磅,然后其通知人来完成装车后,就会再次去看装车和过磅,最后再看发行条给司机放行。有时其公司在将废料给松下压缩机公司使用后就通知蔡某去松下压缩机公司提货,松下压缩机公司的人可能会直接通知张某忠来提货,张某忠提货后将提货单给其公司,其公司根据提货单做好账后就会每个月与粤星仓库对账并结算。其确定张某忠运的两车货:2014年5月24日开车以粤星公司的名义在松下压缩机有限公司装运其公司卖给粤星公司的废料约21455公斤,价值48745.76元;2014年1月11日废料约11520公斤,价值27429.12元。两次合计76174.88元。后来其公司与粤星仓库对账,发现少了5月24日的单,然后张某忠就拿了5月24日的单给其公司,其公司才在6月6日补了单给他。其亲自接受张某忠提交的单据并制作送货单的物料转储单有:2013年9月1日、2013年10月27日、2013年9月14日、2013年9月29日、2014年1月18日等。上述货物粤星公司均已按照其公司制作的付款申请单支付了全部款项,并没有提出异议。10、证人施某(系广州松某压缩机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其自2000年10月份开始至今在松下压缩机有限公司物流部工作,是该部的线长,工作包括负责公司的原材料的入库及废料出仓登记、对账、结算等。其公司生产产品产生废料后,就通知粤星公司派车过来运输,司机过来后就把废料运去过秤,秤出废料净重后,其公司就开具一式两份的“物料转储单”,一份给司机,一份其公司留底对帐,双方签名确认,其公司另外再开一张放行条给司机,司机就凭“物料转储单”和放行条就可以运走货物了。张某忠是粤星公司司机,粤星公司经常派他来松下公司这运输金属废料。松下公司生产的金属废料是卖给日宝公司,日宝公司再卖给粤星公司。松下公司是直接与日宝公司对帐的。经过松下公司、日宝公司及粤星公司三方核帐,张某忠从松下公司运出的货物如下:2013年5月5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l263428,重量15590公斤;2013年5月19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l263661,重量14272公斤;2013年6月10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1263929,重量16761公斤;2013年6月11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1263932、1263933,重量共l6228公斤;2013年8月4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440922、0440923、重量共20069公斤;2013年9月1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13925、0013939重量共14449公斤;2013年9月14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13341,重量l3983公斤;2013年9月29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13205重量8664公斤;2013年9月29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13204、重量21759公斤;2013年10月19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13136、0013137,重量共l7012公斤;2013年10月27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478066、0013093,重量共l6173公斤;2013年l0月29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13086、重量12663公斤;2013年11月16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479071、重量12321公斤;2013年11月30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02844、0002843,重量共l6612公斤;2014年1月11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09048、0009040,重量共ll520公斤;2014年1月18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002911、0002910,重量基12911公斤;2014年5月24日“物料转储单”编号为0479203、0479024、重量共21455公斤。张某忠平时开的是粤A×××××、粤A×××××到松下公司运货,其没注意他是否还开有其他车辆。粤星公司派司机到松下公司运货过程中,都是司机一个人,没有随车人员,但其记得2013年的一天,张某忠来运货时带来一位男子,张某忠自称是他公司的新来司机,带他来认路,但是,后来其也没见过这位新来的男子司机再来其公司运货了。当时提货是张某忠签名,所以也没有登记该男子的资料。11、证人李某(系松下压缩机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其在松下压缩机有限公司负责的工作包括废料(金属)出仓登记。物料转储单编号:0479203、0479204两张单上的“李某”是其本人签名,“张某忠”的签名也是张某忠本人所签。12、被害单位粤星公司的委托书、情况说明书及该公司丰乐仓库负责人蔡某的陈述:粤星公司丰乐仓库的司机张某忠长期负责粤星公司与日宝公司冲压废料的回收运输工作,粤星丰乐仓库在与日宝公司日常的对账中发现,张某忠在2014年5月24日私自雇请一辆豫P×××××的货车以粤星公司的名义在松下压缩机有限公司装运属于日宝公司废料约21455公斤,价值48745.76元;粤星公司查阅之前的运输记录发现,张某忠在2014年1月11日私自雇请了一辆豫P×××××的货车以粤星公司的名义在松下压缩机有限公司装运属于广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废料约11520公斤,价值27429.12元。张某忠还有侵占其他款项,粤星仓库在进一步的统计中。粤星公司到日宝公司运旧金属的工作只是张某忠的工作,其他人不能从事这项工作。张某忠在粤星公司开粤A×××××的货车。豫P×××××不属于粤星仓库的车,不知道是哪间公司的车。粤星公司没有拖欠张某忠的工资,也没有经济纠纷。车辆在装好车在过磅的过程中有误差,但误差很少,基本可以不计。粤星公司与日报公司签订的是长年合同,张某忠是粤星公司的老司机,在需要运货时,日宝公司会打电话通知其由其通知司机运货,有时日宝公司也会直接打司机电话运货。13、被告人张某忠供述和辩解:其自2012年2月份至今在粤星公司丰乐仓库任司机,专门负责粤星仓库到日宝公司运旧金属的工作。其到日宝公司先让没有装货的货车过磅,然后去堆放钢铁废料的地方装货,因为装货的人都认识其,知道其是粤星公司的人,装完货就过磅,过磅的人就开一张写上货物重量的白条,其拿着白条到日宝公司打物料转储单,其在物料转储单转入方担当人写上其的名字,然后把物料转储单交给公司杨某甲就行了,其和杨某甲也不用签收。2014年5月22日上午,其因无钱还债,就想到卖公司的货还债,其就在钟某找到一个骑三轮车的人问他是否收废料,并说其只要现金,骑三轮车的人说可以,其就叫他在5月24日找一辆车在钟某等其,其带他去拉货。5月24日,其在钟某等到那辆三轮车和他请来的一辆河南车牌的解放牌货车,然后由那辆货车的司机开车载其进去日宝公司拉货,在一厂、二厂都拉了废料,一共21吨多,其收了那个三轮车司机现金34000元。在拉货过程中,其签了两张物料转储单,但没有交回给公司。2014年6月,其还打电话告诉老板杨某丙其把废料卖掉了。2014年5月24日那天签的物料转储单与其平时字迹不同是因为其在2014年1月发生车祸右手骨折,所以签字时与其平时不太一样,但确实是其签的。其不知道为何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有在日宝签了转储单的货物没有入到粤星公司仓库,反正其只卖了公司一次货。其不记得2014年1月11日其是否运货。对于物料转储单记载的2013年5月5日、5月19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29日、8月4日、9月1日、9月14日、10月27日以及2014年1月18日的货,其没有运输过。其在粤星公司工作时,开的是车牌号为粤A×××××的货车,2014年3月份后开的是车牌号为粤A×××××的货车,其没有开过其他车,这两辆车是固定由其开的。车牌号为桂D×××××、赣A×××××、赣F×××××的车其没有开过,也不清楚情况。14、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文检)字(2014)156号文件鉴定书,证实编号分别为0440922、0440923、1250514、1300017、1263428、1263661、1263929、1263932、1263933、0013939、0013341、0013086、0002911、0002910的《物料转储单》上“张某忠”系被告人张某忠所写;编号为0479203、0479204、0013205、0013204、013136、0013137、0478066、0013093、0479071、0002844、0002843、0009048、0009040的《物料转储单》上“张某忠”非被告人张某忠所写。15、黄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埔价鉴(2014)247号、2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编号为0440922、0440923、1250514、1300017、1263428、1263661、1263929、1263932、1263933、0013939、0013341、0013086、0002911、0002910的物料转储单上记载的废铁共计172456kg,价值429543元;编号为0479203、0479204的物料转储单上记载的废铁共计21455kg,价值46933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忠的非法所得476476元。判后,张某忠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其仅侵占了2014年5月24日的货物,没有侵占其他货物,请求二审改判,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上诉张某忠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忠非法侵占单位货物的事实,有在原审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某忠所提其未侵占2014年5月24日以外运输的货物的意见,经查:本案证人均证实粤星公司指派上诉人张某忠专门负责运输日宝公司的废金属材料,无其他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张某忠所驾车辆为粤A×××××、A3436货车;日宝公司提供的《物料转储单》等书证证实,原判认定的16单货物并非粤A×××××、A3436货车运输,而鉴定意见证实上述货物已由上诉人张某忠签名提货;粤星公司提供的进仓单及货物入库记录证实,上述货物均未运回公司入库。综上,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张某忠从日宝公司提货后未运回粤星公司入库、而是由个人非法侵占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忠所提上述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张某忠所提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梅珍审 判 员  徐 兵代理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宿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