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柴炎军与景熠阳、赵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炎军,景熠阳,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柴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景熠阳,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柴炎军与景熠阳、赵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密证经字第2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新密证执字第0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熠阳、赵静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新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