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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红花与陈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花,陈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218号原告王红花,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明春,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红花与被告陈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红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王红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