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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0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彭幼林与田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幼林,田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03474号原告彭幼林,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新区。被告田福刚,男,60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彭幼林诉被告田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幼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