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盛德福与刘志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盛德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帅元,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宏,农民。原告盛德福与被告刘志宏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清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德福及其的委托代理人丁帅元,被告刘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前后房邻居,原告在被告家东后院,被告家东院墙外是原告家的菜地。2014年年底,被告在其东院墙盖上彩钢板坡屋顶,并将坡屋顶延伸至原告家菜地上方50厘米左右,导致雨水直接流入到原告家菜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改变被告家坡屋顶向原告家流水的现状。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搭棚是我自己家的地方,如果没有地方,我不能把墙给砸了搭棚。另外,小队给我们定了50厘米的排水沟。经审理查明,原告盛德福与与被告刘志宏系前后邻居关系,原告家的菜地与被告家的房屋相毗邻。2014年底,被告刘志宏将自家院里东侧部分及东墙盖上彩钢板房。因彩钢板房房檐及流水问题,原、被告产生争执,曾到普兰店市沙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另查,普兰店市沙包镇大盛村民委会在被告刘志宏建房宗地四至范围及示意图显示,被告刘志宏建房占地面积东侧房山墙外皮为0米。东侧房山墙外皮即为菜地。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示意图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且已经过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标准正确处理通行、采光、排水等问题。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改变被告家坡屋顶向原告家流水的现状,因普兰店市沙包镇大盛村民委会关于被告家宅基地示意图,显示东侧外墙为0米,故被告无权将自建的彩钢板坡屋顶向外延伸,也不应将房屋流水的方引致原告家菜地。据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家之存在50厘米排水沟一节,因被告没有证据,本院对此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影响到原告盛德福的彩钢坡屋顶清除,并且改变彩钢坡屋顶向原告盛德福家流水的现状。具体清除彩钢坡屋顶的宽度应以被告刘志宏家东侧房山墙外皮0米宽度为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志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清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秀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