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时映兆、刘孝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映兆,刘孝利,杨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时映兆,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刘孝利,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杨广美,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映兆与被执行人刘孝利、杨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琦执行员 缪国利执行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