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宗雨与姚战武、李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雨,姚战武,李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杨宗雨,男,生于1989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姚战武,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德坤,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雨诉被告姚战武、李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雨撤回对被告姚战武、李德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席应彪审 判 员 :郭艳华人民陪审员 : 李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