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小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孟杰与高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杰,高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小初字第00006号原告孟杰,男,住所: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高路,男,现住焦作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杰与被告高路居间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杰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