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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小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孟杰与高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杰,高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小初字第00006号原告孟杰,男,住所: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高路,男,现住焦作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杰与被告高路居间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杰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