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4月18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8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张某某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经传票合法传唤,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审 判 员 :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