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薛**,女,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东村人。被告徐**,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梅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