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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杜文华与张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华,张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90号原告杜文华,居民。被告张宗杰,成年,居民。原告杜文华与被告张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宗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文华诉称,2013年10月2日,被告张宗杰因急需资金向我借款5000元。后该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5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宗杰应诉后未答���。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日,被告张宗杰向原告杜文华借款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张宗杰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元的借条交原告收存。后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根据原告举证、陈述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张宗杰向原告杜文华借款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张宗杰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文华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