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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江新诉衡水奥翔投资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奥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李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江新,衡水奥翔投资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李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宋江新。被告:衡水奥翔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被告:李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江新与被告衡水奥翔投资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奥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李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该案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江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忠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