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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毛兆俊与上海泰叶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毛兆俊。委托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泰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兆俊与被告上海泰叶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兆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毛兆俊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兆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毛兆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振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